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油库建设、经营和市场信用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1085 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
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 20950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SH 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75号令(2000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成品油 refined oil product
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3.2
成品油批发企业 wholesale enterprise of refined oil product
具备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条件,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从事成品油批发销售的经营机构。
3.3
油库 oil depot
具有储油罐和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配套设施,用于收发和储存成品油的仓储设施。
3.4
HSE管理体系 HSE management system
在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
4 成品油批发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4.1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2 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4.3 储运设施要求
——全资拥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总库容不低于10000 m3(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油库的布局和设置须符合所在省市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油库布局要求,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油库拥有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拥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累计
10000 m3以上的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
4.4 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应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4.5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4.6 配备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专业管理人员。
4.7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5 油库建设管理
5.1 油库的设置
5.1.1 所属油库的布局和设置应符合所在地油库布局要求,并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要求。
5.1.2 油库的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应符合城乡规划及用地许可的要求。
5.1.3 油库的库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0074、GB 50016和GB 18265等规定。
5.1.4 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5.1.5 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50074等规定。
5.2 油库的设计与施工
5.2.1 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规定;经营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土地、城乡规划、交通、消防、安全、防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
5.2.2 油库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承担油库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5.2.3 油库建设单位应当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限定期内开工。
5.2.4 油库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当地建设、安全、技术监督、消防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建油库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
5.2.5 油库设备安装单位应具有工业管理、储油油库容器、消防设备、控制仪表等安装资质证书。
5.2.6 油库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且应符合GB/T 50328的规定。
5.2.7 油库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B 50300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2.8 油库竣工后,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5.2.9 油库竣工后,应经当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5.3 油库的设备、设施及人员配备
5.3.1 油库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应符合GB 50074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3.2 油库具备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收、发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成品油水运码头或公路发油台等设施。 5.3.3 油库配备的设备设施性能和状况,应符合下列条件:
——生产厂家应具有法律效力的资质证书;
——设备设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书;
——设备设施满足设计条件;
——电气类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仪器及器具需经过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检定机构依法检定合格,流量仪表精确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5.3.4 油库应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防静电和防雷电的接地装置。
5.3.5 油库的储油罐应当按设计规范要求设带有高液位的报警功能。
5.3.6 油库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专业资格并执证上岗。
5.3.7 油库应配备持证电工、锅炉操作工(视油库所在地和设备情况)等特殊工种技术人员。
5.4 环境保护
5.4.1 油库储油罐、输油管线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
5.4.2 油库卸油宜采用正压卸油工艺。
5.4.3 油库应按SH 3063的要求在汽油罐区、油泵房(棚)、发油亭处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5.4.4 油库宜采用油气回收装置。
5.4.5 油库罐区应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防火堤。
5.4.6 油库应有三级排污池或设置油水分离装置。
5.4.7 油库废水及油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油品储运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4.8 油库码头应配置围油栏、吸油毡、收油器等防污染设施,通过环保评估,达到当地有关环保标准。
6 经营管理
6.1 营销管理
6.1.1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当从具备成品油批发、进口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6.1.2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为不具备生产成品油资格的生产单位、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具备进出口成品油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6.1.3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识。
6.1.4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成品油,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
6.1.5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走私、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成品油。
6.1.6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台账至少保存5年以上。
6.1.7 成品油批发企业年经营量应达到10万吨以上;成品油常备储量不应小于上年度平均15天销售量。
6.1.8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主动配合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参加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6.2 价格管理
6.2.1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关于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6.2.2 成品油批发企业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成品油。
6.2.3 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服务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6.3 计量管理
6.3.1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配备专职计量人员,并持有效的计量员证上岗。
6.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