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濉溪县水务局行政事业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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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14 08:41 文章来源:项目信息股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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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许可
证号 |
收费
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件 |
收费性质 |
票据
种类 |
厅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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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0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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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牧渔用地1.6公斤稻谷/亩;2、工矿企业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2.5‰;3、商业企业按营业收入的1.‰;4、其它受益户按固定资产原值的2.0‰计收 |
省政府(1995)68号令,皖水财字(662)号文 |
行政 |
行政
事业 |
厅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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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10 |
水利工程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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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排溉排涝水费(1)计量水费3.00公斤稻谷/吨。(2)须批准从灌区渠道取水0.5元/100吨。(3)水闸控制河、湖取水0.5/100吨或1.5/亩。
3、城镇生活用水(1)水库自流引水工程排水0.045元/吨米。(2)机电提水站供水、排水3.5元/ 千吨米。
4、乡镇企业用水按工业用水的80%计收
5、水产养殖按总产量1%计收
6、航运管理(1)重载船舶过闸费0.6元/吨。(2)空载船舶过闸0.2元/吨次。 |
省政府(1995)68号令,皖政办[2002]38号皖价费[2004]13号 |
行政 |
行政
事业 |
厅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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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
元/本 |
10元/本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97)2500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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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10 |
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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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资源费0.3每立方米;2、超计划用水加价费(1)20%以下按标准水价的1倍。(2)20%-50%标准水价2倍。(3)50%以上标准水价3倍。3、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滞纳金费用的5‰。 |
皖价费[2000]372号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 |
行政 |
行政
事业 |
厅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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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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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旅游)0.7-1.4元/平方米;经营性(开矿、采石取土)(1)一次性占用植被面积0.5-1.0元/平方米(2)按生产销售额3-5‰每年;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等基础设施0.2-0.35元/平方米;批准坡地开荒的14-35元/亩 |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文件皖价费字(1996)153号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皖价费[2002]186号 | |